(2023年3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科技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省青年科技創新獎;
(三)省自然科學獎;
(四)省技術發明獎;
(五)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七)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應當與本省重大戰略需求和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獎勵。
本省其他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党的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科技自立自強要求,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維護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
第四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授予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於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標準、程式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對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監督工作。評審委員會可以下設若干評審小組。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省科學技術獎勵具體工作。
第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社會力量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類設置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
第九條 省青年科技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發現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
(二)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中取得創新性突破,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並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青年科技創新獎候選者于提名當年1月1日應未滿45周歲,且提名年度在湖北省工作。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者應用科學基本原理取得創造性研究成果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或者創造性研究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省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授予在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應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
(三)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第十三條 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在本省註冊,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具有全國領先水準的新技術,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品質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有一定影響的產品,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
(二)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20%;
(三)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運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
第十四條 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湖北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湖北省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五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除外)所授予的個人、組織,是指在湖北省的個人、組織,或者與在湖北省的個人、組織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個人、組織。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省青年科技創新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0名。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第三章 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七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八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得者,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
(二)省級有關部門,設區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
(三)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並公佈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提名者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式,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覆等責任。
同一成果只能提名參加一種類別的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二十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湖北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並及時更新。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準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二十二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委員和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有利用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與其他評審委員、評審專家串通表決等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參與提名及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技術秘密、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二十四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的規則、標準、程式、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資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和標準進行評審,並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專案、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提名者全程向社會公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事項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受理事項公示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在一個月內,將異議處理結果答覆提出異議的組織或者個人,並將異議處理情況向監督委員會報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舉報和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監督委員會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八條 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則和標準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並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獎決定。
第三十條 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青年科技創新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國際科技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提名者和評審專家等獎勵活動主體的誠信檔案,並即時更新。
誠信檔案作為參與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活動和選聘評審專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調整。獎勵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 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法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湖北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三十五條 獲獎者剽竊、侵佔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資料、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湖北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評審委員、評審專家違反湖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其評審委員、評審專家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候選者、獲獎者、提名者、評審專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記入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誠信檔案,根據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參與省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參與湖北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5年2月26日發佈的《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