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28日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系统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和科技企业培育“最初一公里”问题,将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打造校地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
(一)促进高校院所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推进环大学创新经济带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主动对接服务高校院所,加快建设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和各类众创孵化载体,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开展在汉高校院所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将人才留汉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等情况,作为地方对在汉高校院所建设用地、财政资金等支持的重要依据,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奖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创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深化校(院)地合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高校院所与地方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赋权改革,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本单位登记职务科技成果后,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单位可自主决定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鼓励和引导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再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门槛。(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强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并按税法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正职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激励。对承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照规定获得转化收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科技人才培育力度。每年引育10个高端创新团队,深化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引进机制,根据人才需求提供定制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启动“探索计划”,支持不少于1000名青年科技人才自主选题、自由探索,以“用”为导向开展前沿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研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武创源”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奖项目在汉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或者企业,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应市科技计划体系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创新平台成果产出效能。支持在汉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创投机构等市场主体对接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湖北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原创性成果、颠覆性技术产出。鼓励创新平台以产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平台+企业+基金”模式推进创新成果“沿途下蛋”“沿途转化”。探索本地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循环投入机制,支持创新平台通过利用结余经费依法成立项目公司、开展转化投资等方式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反哺项目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打造创新成果场景应用优选区
(六)发挥场景应用牵引作用。发布场景应用开放清单,围绕基层治理、社会民生、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等领域,鼓励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放场景资源。认定一批创新成果场景应用友好单位,鼓励其提供创新成果应用机会,帮助企业实现技术迭代升级和产品应用推广,加速创新成果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数据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四新”“四首”推广应用。推动“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就地应用,支持参加“武创荟”系列赛事活动,增加产业应用机会。支持“四首”(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市场首用,重点支持投入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并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得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四首”产品企业的参与投标资格。对需采购“四首”产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每年打造10个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全市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组建产业创新联合实验室。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以“揭榜挂帅”“军令状”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推进科技重大专项不少于10项,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支持,并赋予技术路线自主选择权和资金使用支配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育苗计划”,遴选1000家初创科技型企业,以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压茬进行,采取逐年淘汰、滚动支持等方式,持续培育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跃升计划”,鼓励科技型企业依托高校院所建立企校联合实验室,推动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名录的跃升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并予以建设补贴。实施“瞪羚计划”,精选一批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成长速度快的骨干高企,提升核心竞争力,加速晋级为“瞪羚企业”。实施“引领计划”,发挥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龙头作用,持续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协同引领中小企业打造创新集群。设立“武创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建立服务机构库及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打造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示范区
(十)推动中试平台提档升级。优化布局一批重点中试平台,持续推进各级中试平台开放共享,为科技成果提供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服务。在综合关键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成本和中试平台对外开放频次、服务质量、产出成效的基础上,择优给予中试平台最高1000万元支持。每年建设1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打造具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功能的综合服务载体,吸引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汉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订单式”研发转化服务,助力产业动能转换和升级。通过导入创新需求等方式,打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技术转移+投资融资+企业孵化”成果转化链条,全面优化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功能。进一步支持武创院高质量发展,推动武创院总部基地建设,鼓励武创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构建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转化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打造技术转移转化交易活力区
(十二)建设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大市场。大力引进全国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打造多元主体协同、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市场枢纽,加快形成服务武汉都市圈、长江中游城市群,链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大市场。加快完善技术交易服务链条,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的发布、验证、评估、交易、登记、展示、投融资、财会、法务、知识产权等各类服务。支持高校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培育壮大技术转移专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在汉高校院所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支持在汉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企业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综合性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打造高水平技术经纪人才队伍,探索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组织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和专业比赛,支持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人按照规定申报武汉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才工作局)
(十四)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支持在汉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按照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8%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按照以上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在汉成果完成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按照以上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提供服务的在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其中对技术经纪人的奖励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
五、打造成果转化综合服务集成区
(十五)建设“武创通”科创服务平台。编制产业创新图谱,精准把握产业发展态势,深入分析产业优势及短板,大力培育或者招引重点企业与人才。以产业创新图谱为依托,以科技中小企业需求为牵引,基于新一代数字技术与专利技术分析研究,开展成果转化梯度培育,推动成果从样品、小试、中试走向商业化和产业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围绕创新端和需求端构建全市科技创新网格,配备科技网格服务团队,做好政策宣传、跟踪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建立产业诊断、企业需求、科研团队、创新成果、金融资本五个导航系统,实现线上智能匹配、线下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加大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武汉仲裁委办公室)加快布局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探索建立高价值专利组合池,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联合建立专利资源共享机制,探索专利资源“企业使用、政府补贴”等模式,推动存量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加大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重点对“投早、投小、投科创、投未来”进行投资奖励和投资损失补贴。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管理机构每年最高500万元。对投资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最高6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优化科技成果信贷服务供给。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事业部、分支行、业务中心等,配备专职营销及审批人员,健全科技金融专家库。加大科技型企业贷款服务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名单库,争取库内企业银行对接率达到100%、有效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授信率达到100%。推广“专精特新贷”等制造业专属金融产品,扩大“银税贷”“信易贷”等信用贷款产品运用,力争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年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科技创新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
(十九)促进国有企业产业转型和改革创新。以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为契机,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向实体型、创新型转型。围绕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动国有企业调节存量结构,优化增量投向,抢占产业“新赛道”。探索“聚焦一产业、培育一主业、设立引进一基金、建设运营一园区(楼宇)”模式,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在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对“科改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分红激励等所需工资总额,在与经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内解决有困难的,可实施单列管理,不列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营造宽容失误的科技创新环境。健全创新尽职免责减责机制,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经过相应的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其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慎重对待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科研人员合法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本政策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涉及资金奖补支持的,由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