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教〔2021〕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科技部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確定引導資金分配原則、分配標準,確定引導資金支持重點,審核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和分配建議,推動開展項目儲備,開展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明確省級及以下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科技創新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統籌兼顧,結果導向,引導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鼓勵各地深入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扎實推進自主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佈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託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範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六條 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採用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引導資金採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引導資金包括:
(一)對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科技創新領域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省份,予以定額獎勵;
(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區域性創新高地的決策部署,需要重點支持的科技創新基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項目;
(三)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創新的決策部署,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支持的具體項目,在項目評審前發佈申報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範圍、要求等具體事項。
項目所在重點城市政府或其財政、科技等部門負責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績效目標、實施任務、保障機制以及分年度資金預算等,並按照項目申報要求提出申請。
第十條 各省應當按照財政部、科技部有關引導資金項目儲備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扎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第十一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導資金,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礎科研條件情況(佔比50%)。體現科研機構、研發人員、科研儀器設備、研發經費投入、基礎研究投入等基礎科研條件情況。
(二)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佔比50%)。體現地方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等情況。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引導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對引導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對相關分配因素統計數據不全的地方,引導資金預算數參考其周邊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類似的省份並結合人口規模等因素綜合核定。
財政部、科技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科技創新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進行綜合平衡。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當年引導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三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會同科技部按本辦法規定正式下達引導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引導資金預計數,並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後30日內,應當會同科技部門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引導資金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相關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7日,公示無異議後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七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科技部負責組織實施和推動開展引導資金全過程績效管理,做好績效目標審核,督促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選擇部分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制定相關規則,重點考量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點任務落實情況、重點項目實施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以及引導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切實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強化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科技部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並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