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監〔2020〕165號
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改進科技評價體系」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要求,指導和規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績效評估工作,加強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提高科技計劃的實施效果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科技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績效評估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2020年6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績效評估工作,建立統一的評估監管體系,提高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實施成效和中央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依據《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科技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科技評估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國科發政〔2016〕382號)等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劃)績效評估活動,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基地和人才專項等的績效評估。
第三條 績效評估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範。遵循科技活動規律,根據評估需求以及項目研發、基地運行、人才成長、市場發展的特點,設置合理的評估內容和評估指標體系,採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和規範程序,獨立客觀、分類評價。
(二)協同高效。科技計劃績效評估應與其下設的專項(基金、基地、人才計劃等)、項目評估及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統籌銜接,加強數據、資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評估工作的整體效率。
(三)注重實效。突出科技計劃設立目的和整體實施效果評價,重點評價其在解決國家重大發展需求、引領科學前沿發展、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培養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壯大新動能等方面的實際成效,以及對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提升人民福祉等方面的支撐作用。
第四條 科技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科技計劃績效評估規範,統籌指導評估活動,推動評估結果運用。
科技部、財政部牽頭組織開展科技計劃整體績效評估。各有關部門根據管理職責參與科技計劃整體績效評估,按職責組織開展相關科技計劃下設的專項(基金、基地、人才計劃等)評估,提供有關專項(基金、基地、人才計劃等)監測評估、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和過程管理資料。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提供有關項目績效評估和項目過程管理材料,配合開展科技計劃評估活動。
第五條 科技計劃績效評估根據計劃(專項、基金等)特點及管理需求開展,原則上每5年開展一次全面評估,期間可以根據需要適時開展中期評估。
第二章 評估工作程序
第六條 科技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評估委託者)提出評估需求,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和任務、評估範圍、組織方式、工作流程、進度要求、經費安排等。
第七條 評估委託者根據評估工作方案,綜合考慮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能力、實踐經驗、組織管理、資源條件、影響力和信譽等情況,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擇優遴選第三方評估機構。
第八條 評估委託者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評估協議,明確評估任務目標、範圍、內容、成果形式、委託經費、質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數據使用要求等。
第九條 評估機構接受委託,獨立開展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提交評估委託者。
第十條 評估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評估委託者應將評估報告等信息匯交到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 評估委託者應當加強評估結果的運用,將其作為科技計劃動態調整、完善和優化佈局及管理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評估內容和方法
第十二條 科技計劃績效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科技計劃的目標定位、組織管理與實施、目標完成情況與效果影響等。在此基礎上分析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一)目標定位。主要評估科技計劃目標定位與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標定位與我國科技創新和戰略需求的相關性,目標定位的明確性和可考核性,目標定位與其他科技計劃或科技工作之間的協調關係,目標對未來科技發展趨勢和需求的適應性等。
(二)組織管理與實施。主要評估科技計劃的管理決策機制與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組織管理的規範性、有效性、效率,以及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的情況,為實現績效目標採取的制度措施,研發隊伍和條件保障落實情況,引導資源投入情況,任務部署和實施進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資源平台開放共享與服務情況,科技報告等成果提交、檔案歸檔、數據共享情況,科研誠信管理情況、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
(三)目標完成情況與效果影響。主要評估科技計劃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成果產出和知識產權情況,標誌性成果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對原始創新、技術創新、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突破及協同創新的作用,對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的作用,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作用,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生態文明建設、人民生活質量提升、國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響的可持續性,科技界和產業界的滿意度等。
第十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績效評估應重點考察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導向,對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滿足國家需求的支撐作用,對促進原始創新、學科發展、人才隊伍成長的作用。
第十四條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含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績效評估應重點考察重大專項在重大戰略產品研制、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的進展和效果,核心技術突破情況,資源統籌協調和集成式協同攻關組織管理情況,帶動科技與產業領域局部躍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貢獻和影響。
第十五條 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績效評估應關注計劃與統籌科技資源、協同創新等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重點考察重點專項佈局和任務部署的合理性,組織管理機制的有效性,計劃對促進解決重大科學問題、突破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開發、工程應用的作用,對提高原始創新能力、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際交流合作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績效評估應重點考察專項(基金)對技術創新的引導帶動作用,對社會資金、金融資本和地方財政加大創新投入的引導效果,對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的作用以及通過技術創新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十七條 基地專項績效評估應重點考察基地的功能定位、佈局和整合、能力提升,為國家重大需求(特別是重大科技任務)提供支撐保障的作用,推動原始創新、科學前沿發展、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作用,科技資源的開放交流共享和服務質量等。
人才專項績效評估應重點考察專項佈局,對培養高水平領軍人才的示範作用、完善創新型科技人才隊伍結構和對各類科技人才發展的示範引領和帶動情況,服務質量和滿意度以及與相關計劃(專項、基金等)和重大任務的結合和銜接等。
第十八條 科技計劃績效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標比較、現場考察、數據分析、問卷調查、座談調研、專家咨詢、同行評議、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據評估對象特點和評估需求綜合確定,並注重聽取有關部門、產業界、關聯單位、服務對象等意見建議。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評估委託者可根據需要引入國際評估或邀請國際專家參與咨詢。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十九條 評估委託者協調有關方面依託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供評估活動必需的資料信息等條件,保障評估活動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 評估委託者應當在評估協議中要求評估機構根據評估對象特點和評估任務需求,制定具體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內容和指標、程序和方法、組織實施模式、管理措施等,報評估委託者審核認可後方可實施。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方案,組織專業團隊開展評估,加強全過程質量控制,按時保質完成評估任務,確保評估信息收集和處理全面、可信,綜合分析評估依據充分,形成的評估報告要素齊全、內容完整、數據準確、邏輯清晰、簡潔易懂,評估結果客觀公正。
第二十一條 評估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評估機構應具備相關保密條件。評估委託者與評估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和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評估委託者採取隨機抽查、節點檢查等方式對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協議情況進行監督。對未按評估協議約定和評估方案開展工作、存在不當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終止評估任務、回收評估工作經費、取消承擔科技計劃績效評估資格等處理措施;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追究評估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類科技計劃績效評估工作可依據本規範制定有關細則。
第二十四條 地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績效評估工作可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由科技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